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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原创]“悬赏广告”悬空之后

非原创 发布时间:2009-04-13 浏览量:196

事件

豫西伏牛山蕴藏大量的大理石,色好质优。改革开放以来,居住在这里的山民们“走石路,开石矿,发石财”,大都过上了小康生活。

去年3月25日,雨过天晴,山间绿油油的麦苗在春风中荡漾。闻名宛北的大理石专业户刘森林从海南讨要货款回到县城,打算把款存到银行。虽然两天多的颠簸疲劳,毕竟久拖的货款到手,他十分惬意,便决定先请客会友。晚上11点多,刘森林酒足饭饱到一宾馆下榻,不慎将小皮包丢失。

夜半醒来,刘森林跺脚捶胸,后悔莫及。26日上午,经与朋友们磋商,并由朋友们资助600元钱,在电视台滚动播发一条“寻物启事:因不慎将一黑色皮包丢失,内有现金、驾驶证及票据等价值8万元。如归还原主,我当面酬谢一万元现金。电话139××××××××。”

27日天刚亮,刘森林的手机响了。半个钟头后,退休工人田福海按照约定的地点见到了刘森林。老田爱好晨练,每天都要早起。26日早上,他在一桥头的小沟里拣到这个皮包,除了钱什么都没有,更无办法与失主联系。正在老田急人所急时,他看到了这个“启事”。但在交付时,刘却说:当时是为了尽快找到丢失物,其实包中只有五万元现金,答应只酬谢2000元。善良的老田好心没被好报,一气之下将其住址和电话告诉了刘森林,拿着皮包就走了。

当天下午,刘森林买了近200元的礼物,伙同朋友来到了老田家,打算给5000元酬金。但老田依然坚持承诺的一万元一分不能少。争执无果,老田只好依法讨说法。

调解

南召法院采取简易程序受理此案。法院审理认为,广告人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,其应受该行为的拘束,悬赏广告一经发出即不得随意撤回;广告人不按承诺支付报酬构成违约。故按合同法和失信制裁有关规定,刘森林拒不履行其承诺,使悬赏广告落空,行为人享有报酬请求权。经法庭主持调解,刘森林付给田福海8000元酬金。当庭兑现,款物两清。

评说

类似案例在近年来常常引起人们的关注。其原因不外乎是传统的道德标准与当今法律思想在某一点上的撞击,引起了大众对在自己头脑中早已形成的道德标准的疑问和修正。作为律师,笔者认为本案中有几个问题值得我们思考:

首先,拾得物依法应当归还原主。

拾金不昧在成语词典中的解释就是拾到财物,不隐藏起来据为己有,而是设法交还原主。拾金不昧是我国世代推崇的传统美德之一,也为我国现行法律所规范。遗失物并不是无主物,也不是所有人放弃所有权的物,而是所有人因不慎丢失而丧失占有的动产。所有人有权请求拾得人返还原物,这是物上请求权的内容之一。拾得人有义务及时归还拾得物,这不仅仅是道德上的要求,也不是任意性义务,而是法律规定必须履行的强制性义务。

其次,法律允许归还拾得物时,接受失主的酬金。

传统道德认为,拾金不昧的行为应当是无偿的。我们从小受到的教育是,“做好事不留名,帮助他人不索取回报”。另一方面,我国传统道德中还推崇“公正良心”和“知恩图报”。因此,“拾金不昧”并非必须是无偿的。在当今的社会,很多时候拾金不昧的确可以是有偿的。现行法律也支持这种“有偿”。这里包括因拾取、保管、归还拾得物而支出的费用,也包括失主许诺给付的酬谢。在法律允许的“有偿”交还拾得物的时候,你可以仍然坚持不图回报,那是“拾金不昧”的至高境界,也体现了你的高尚道德情操。法律是道德的底限,只要不违反法律,有偿的拾金不昧也是受法律保护的。

再次,“悬赏广告”之“赏”依法也应当兑现。

生活中,失主为重新取得对遗失物的占有权,往往采取公开悬赏的方式寻物。当拾得人归还其遗失物后,该物的所有人是否就可以出尔反尔,不予兑现呢?当然不应该。从道德上说,这叫没有“良心”不讲“诚信”。那么,从法律上怎么样看待悬赏广告的性质呢?我国司法实践中有两种观点,一种认为是要约与承诺的契约关系,一种认为是单方法律行为,笔者倾向于第二种关系,认为这对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更为有利。因为,悬赏广告是向不特定人发出的单方法律行为,不以对方是否知道或承诺为要件。如果所有人在所有物遗失后,发布了悬赏广告,并明确说明若有人归还遗失物将给予怎样的酬谢的话,就应履行其承诺。这种行为是所有人自愿支付报酬的行为,其本身是合法的,应受法律保护和约束。

本案刘森林在电视台播发了寻物启事,并做出支付酬金的承诺后,就应该按此承诺履行,并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义务。若其不履行,拾得人有权起诉要求其按广告中的承诺,以便实现拾得人所应享有的债权。

此案就是一起所有人向拾得人主张物权,而拾得人又向所有人主张债权的两个法律关系,但两者之间又具有关联性,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。法院最后认定“广告人(所有人)实施的是单方法律行为”支持了拾得人的诉讼请求,笔者认为是正确适当的。

综上,在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今天,我们在呼唤高尚的道德情操的同时,每个人也更应该为自己的言行负责,创造一个最基本的“人人讲诚信”的文明社会环境,这样其实对每一个人来说都是有益的。

法律链接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》第七十九条

拾得遗失物、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,应当归还失主,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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